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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教师招聘考试之幼儿教育中的法律责任(3)

http://hubei.hteacher.net 2021-12-02 16:11 湖北教师招聘 [您的教师考试网]

           

② 由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五)违法向受教育者收费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幼儿园违反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主要指违反国家有关收费范围、收费项 目、收费标准以及有关收费事宜的审批、核准、备案以及收费的减免等方面的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或超过收费标准,非法或不合理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这种行为不 仅给受教育者的财产权益带来损害,有时也给其受教育权益带来害,是《教育法》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国家、社会力量和个人举办的幼儿园。

执法机关及处理: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

二、违反《教师法》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 侮辱、殴打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侮辱教师,是指公然贬低教师的人格,破坏教师的名誉。所谓"公然",就是在众 多的人面前,或者是在可能使众多的人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公然侮辱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关键是侮辱被害人的内容已被众多的人知道,从而使被害人的人 格、名誉受到损害。侮辱的方式,一是行为侮辱,即对被害人施以一定的行为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如强制被害人作出某些损害其自身人格或名誉的举动。二 是言词侮辱,即以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而使其人格、名誉受到损害。三是图文侮辱,即以漫画、大、小字报等图文形式对被害人进行侮辱。殴打教师,是以暴力 方法侮辱教师,或故意非法伤害教师人身健康。在一般情况下,侮辱教师的行为可能会单独实施,而殴打教师的行为往往同侮辱教师的行为同时并存。侮辱、殴打教 师是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实施上述行为的公民个人。

执法机关及处理 :对侮辱、殴打教师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人员侮

辱、殴打教师的,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殴打教师,造成轻微伤害的;公然侮辱教师的,侵犯教师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该条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 对于侮辱、殴打教师,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追究民事责任。其中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教师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并应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

(4) 对于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打击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申诉、控告、检举是教师的一项公民权利。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打 击包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幼儿园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行使一定职权的人员,故意滥用自己的职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实施报复陷害,致使他 人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幼儿园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对打击报复教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教师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报复陷害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拖欠教师工资的法律责任

行为分析:拖欠教师工资,是指未按时、足额的支付教师的工资性报酬,包括基础工资、岗位 职务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各种政府补贴等。有两种情况,一是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拖欠教师工资;二是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因挪用国家 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拖欠教师工资,是违反《教师法》、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 家庭的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保育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

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或挪用教育经费的有关责任人员。

执法机关及处理:

(1) 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的,无论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均由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当地政府拖欠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

(2) 对于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拖欠教师工资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挪用的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四) 教师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

教师违反《教师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故意不完成保育教育任务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是指教师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保育教育工作造成损失的后果,而追求这种后果的发生。这里所说的保育教育任务,是依照聘任合同的约定岗位职责所明确的教师应当完成的保育教育任务。

2.体罚幼儿,经教育不改的。体罚幼儿,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想威胁,或以其他强制性的手段,侵害幼儿的身体健康的侵权行为。教师偶尔有轻微体罚幼儿没有后果且经教育改正的,不视为构成此项违法行为。

3.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指教师的人品或行为严重有悖于社会公德和教师的职业道德,严重有损为人师表的形象和身份,在社会上和幼儿中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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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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